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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经中山大学2021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1年4月6日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营造尊师重教的文化氛围,鼓励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工作,发挥高水平教师在本科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战略目标,规范中山大学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重点考察师德师风、教学水平与成果、教学质量与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兼顾学术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保证评选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范围限于长期从事一线本科教学工作,潜心教书育人,在专业教学、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任教师。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返聘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参评:
(一)已获得往届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二)现任学校领导、学校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不含教学院系负责同志);
(三)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对出现教学事故、学术不端、师德师风恶劣、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不予评选。
第四条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和职业操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15年(含)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并在我校工作10年(含)以上;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3个学年度面向本校本科生实际课堂教学每学年不少于108学时(不含各种系数、组数等,临床医学类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可包括临床带教学时数)。
(三)具有系统、成熟的教育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注重以学生成长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升;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得到学生和同行的普遍认可。
(四)主讲课程有齐全且自己(或教学团队)研制的教学大纲、教案、备课笔记(讲义)、试卷、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文档,且有较高质量和特色,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
(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主编出版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认定,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国内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教务部为教学名师评选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山大学教学名师的组织、推荐、评审和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党政联席会对申报者思想政治情况、师德师风情况、学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及教学情况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在审查通过及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候选人并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单位党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同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起按时报送教务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组织核查,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教务部将各单位的推荐候选人汇总后,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建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确定拟获奖人选名单。对拟获奖人选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在全校范围进行表彰;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教务部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及认定,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获奖者有弄虚作假嫌疑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部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及认定;确有问题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若获奖者在获奖后出现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对在教学名师申报与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工作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第四章 表彰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者授予“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提供相应的教学推广经费。
第十二条 教务部将定期汇编教学名师先进材料,向全校宣传教学名师先进事迹;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获奖教师有义务参与学校教学发展与评价工作,开展示范课教学,参加教师培训,分享教学思想、方法、经验,促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根据相关评选通知的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校内其他各类教学名师的评选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中大教务〔2020〕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