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红头
中大教务〔2020〕62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经中山大学2020年第6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5月17日

 

中山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学校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在全日制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以及成人高等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标准和评选原则:

(一)推荐标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

(二)评选原则: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原则。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

(一)教务部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动员并统筹实施全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等教学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动员申报、统筹兼顾本单位内不同类型的成果项目,审核推荐申报材料,汇总确定各推荐申报项目信息,经本单位审议确定推荐次序,并按时报送教务部。

(三)成果申报个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主持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并做出主要贡献,在成果申报过程中,主要负责对成果推荐书、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的撰写及汇编工作,按时报送所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条件要求:

(一)申报领域要求:项目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课程体系、推进教材建设、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二)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期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师德师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以上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四)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担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教务部结合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要求,发文公布每届教学成果评选的基本要求、推荐标准等具体事宜。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向所在教学单位即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两个以上个人或单位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主要完成人通过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对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廉政情况,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果项目择优推荐,按规定时间统一提交学校教务部初审(成果资格的审查)。

(三)教务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评议工作。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聘请合适专家作为补充。该评审委员会总人数应不少于15人,专家构成应确保覆盖文、理、工、医等学科,集中评审确定推荐次序。

(四)教务部根据成果完成人的身份属性,分别商请学校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对拟获推荐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廉政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成果及完成人名单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五)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校级教学成果奖名单将全校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教务部反映。由教务部调查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六)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评选周期,定期举行。根据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校级教学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处于广东省和国家先进水平的成果,可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奖和国家级奖。

第八条  学校按获奖等级对获奖者授予中山大学教学成果奖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获奖成果项目第一完成人组织团队成员按实际贡献情况确定项目的具体奖金分配方案后,统一由教务部报会计核算处核发奖金。

第十条  获奖成果的获奖记录等材料载入学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对获奖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纪律要求:

(一)教务部在组织评选工作中,应坚持评审原则,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

(二)主要完成单位对推荐对象负责,择优推荐,对申报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廉政情况,及其申报材料应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完成人对成果推荐书及相关申报材料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充分体现成果主题。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部组织核查,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及认定;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根据认定结果核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依照我校教职工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学术不端的,教务部应将有关情况函告学风建设办公室,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依据《中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工作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0年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校级教学成果申报奖励条例》(中大教务〔2007〕9号)、《中山大学实验改革成果奖实施办法(试行)》(中大〔200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