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第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1年2月8日
中山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中大发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放管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原则,加强教学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本科生教育交流、本科教学改革研究、实验实践教学基地或中心建设,以及其他专项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架构
第四条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加大学校二级单位管理自主权,建立以院系(含附属医院)等教学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主体的整体打包项目管理机制。学校负责总体规划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各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结题。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二)负责质量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置;
(三)组织申报并审核项目单位质量工程项目预算;
(四)组织申报并审核项目单位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对项目单位质量工程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项目总体执行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与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挂钩;
(六)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单位对质量工程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与报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统筹规划并组织质量工程项目立项与实施,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达成;
(三)统筹安排并规范使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接受学校对项目的审计;
(四)规范项目执行与检查监督,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特别是涉及到实验操作和实践类的项目,做好风险防控,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项目安全平稳执行;
(五)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自评,撰写并向教务部提交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执行报告。
第七条 质量工程具体项目的主持人对质量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实施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进度;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完成并提交质量工程项目的立项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开展项目建设效果的自我评价。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八条 专业建设。包括一流专业、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等项目的建设与评估,专业建设成果的推广,新专业建设和传统专业的改造;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开展国际评估试点工作,提高专业建设的竞争力。
第九条 课程建设。包括课程思政建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在线开放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等“金课”建设,通识教育课程、校外高水平师资课程建设等。
第十条 教材建设。包括各级、各类教材(含电子教材)的建设出版。教材编写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育规律,杜绝建设有意识形态的问题教材。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第十一条 教学团队建设。主要包括优秀本科教学团队建设,通过提升教学团队的整体师资力量及教育教学能力,推动我校教师教学研究、教学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面向学科专业大平台进行跨专业建设,创新教学理念、明确培养目标,构建独特和完整的人才培养模式;突破旧有框架,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建设。
第十三条 本科生教育交流。拓展和建设有利于与国内外先进教育水平接轨、有利于本专业课程建设、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本科生教育交流交换项目。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开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包括对教学成果的申报、推荐和奖励,教师教学改革论文,课程教学及其他方面的本科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实践教学基地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实验实践教学类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其他专项建设。包括人才培养基地、本科生竞赛项目,各类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各类评优工作经费、奖励金的发放,质量工程类项目后续申报教学成果的培育建设(如本科教学评优专项、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管理范围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教务部定期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以成果目标为导向,指导各项目单位提前做好质量工程项目规划。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重点,按照申报指南组织立项申报及评审,确定下一年度入库项目清单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预算额度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下”控制数下达后,项目单位择优确定下一年度的立项项目清单,形成项目建设任务书报送教务部。教务部组织审核各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予以立项。
第二十条 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启动、实施、执行过程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中期和结题抽查制度,由教务部组织对项目开展中期和结题抽查,并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提出质询,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执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第六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制定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对各个项目开展阶段性考核。项目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案。在项目建设实施周期结束后,项目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汇总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每年年底向教务部提交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执行报告。教务部结合各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质量工程建设任务书和年度执行报告开展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综合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务部每年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校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正式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项目进展滞后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向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教务部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位与项目主持人共同负责制。各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总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包括:
(一)统筹安排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二)项目开支报销程序实行总负责人签字负责制。总负责人按财务规定审批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评审及执行要求如下:
(一)教务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申报工作安排,根据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和重点对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入库情况及经费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或组织论证,核定各项目单位的预算额度,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向各项目单位划拨相应的经费。
(二)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经费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由于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的预算进行调整或对预算科目间进行调整的,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批、备案。
(三)项目经费设立专项核算(以实体院系为单位),经费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及审核,可授权分管教学负责人具体管理及审核;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
(四)项目经费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年末如有结余,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收回;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应按预算做好经费使用进度安排,接受教务部和财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公用经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他业务经费三部分:
(一)公用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材料费、印刷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资源使用费及教学调研交流活动产生的费用等。
1.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实施必备设备或家具的购置,设备(家具)采购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不得购置单价超过40万元的设备。
2.办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加班餐费。
3.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4.印刷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打字、复印、印刷等费用。
5.邮电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6.资料费:文献收集、录入、翻拍、翻译资料、制图等费用,必要的图书、音像、软件开发、购置与升级费,以及进行数据采集时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工作的费用。
7.交通费和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市内(各校区所在城市)交通费用,开展国内调研与交流活动、参加(学术或教材编写)会议,本科生及带队老师参加国(境)内外竞赛所产生的会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开支标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9.培训费: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与教学相关的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10.教学资源使用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仪器设备、场地(馆)及其他所需的费用,本科生竞赛项目中的测试费等。
11. 教学调研交流活动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开展教学调研交流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及交流餐费等。
(二)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或本科生竞赛中直接参与竞赛指导活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教学评优专项相关奖励金。其中,课程建设项目的劳务费含课件制作、教学录像制作、网络维护等酬金。除教学评优专项相关奖励金按实际预算执行外,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5%以内,其中,本科生竞赛项目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专家咨询费指在课程、教材、教改课题、教学专项评审或鉴定中包括的讲学费、向导费,以及评审中产生的专家评审、鉴定、论证、验收的咨询费等。课题组成员教师不得领取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三)其他业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论文发表版面费、申请专利费、教材出版费,本科生竞赛项目中的参赛报名费、保险费、应对意外或突发事件等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禁止开支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专项或省、市专项经费,其经费使用及支出范围应以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章 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根据教务部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承诺书)或同意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执行。项目经费应在划拨的当年使用完毕,对于项目经费执行不力的,教务部可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相关项目经费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审核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并保证经费的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益;及时做好项目及经费执行情况的总结,按教务部要求报送项目资金实施情况绩效自评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教务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经费使用规范性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审批及资金分配、统筹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经费执行进度良好的单位,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经费执行缓慢、经费执行完成率不高、经费使用成效与预期目标偏差较大的单位,相应采取核减或暂停安排经费的措施。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的,应按上级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人员在分配、使用经费等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领、冒领的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问责与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申报与建设内容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上存在偏差的;
(二)申报与建设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不配合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五)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等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的;
(六)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的;
(七)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经费执行管理不力导致效益低下,甚至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
(九)违反规定开支、分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的;
(十)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持人及成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教务部可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项目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等处理;
(六)取消年度教学评优评先资格;
(七)扣减年度教学奖励性绩效;
(八)依法责令退还专项资金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教务部在项目管理中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上述有关措施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经费管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相关通知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1年第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07〕9号)、《中山大学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大〔2000〕104号)、《中山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07〕9号)、《中山大学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4〕12号)、《中山大学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0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