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有什么要求?

对连续两年及以上稳定接收实习生、实习效果良好、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实习单位,在双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后,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教务部或医学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与实习单位签署实习教学基地合作协议,建立实习教学基地。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培养单位名义建设实习教学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