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实习加注?
发布日期:2023-09-22
持学习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或实习,勤工助学或实习单位涉外备案手续完备,并为国际学生出具录用协议书,由国际学生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研究生需报)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按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延期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附实习实习录用协议书),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中请学习居留证件加注实习。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居留许可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单位、期限的,由国际学生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研究生需报)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持新的录用协议书及留办出具的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应在十日内向培养单位和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凭留办出具的证明函件,向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