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组织学生到校外单位实习的,应在实习前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签订协议是双方建立实习教学合作的关键,常见的协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实习合作协议,第二类是实习教学基地协议。
各类实习原则上由院系统一组织,以集中实习为主,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经济节约”原则,选择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单位开展实习。实习合作协议的签订,包括合同拟定、合同系统审批、双方签章共三个流程。合同内容包含以下要点:(1)基本信息,包含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协议执行院系、实习课程、专业和人数、实习期限、合作期限等;(2)必要条款,包含实习监管、安全责任、投保责任、保密及违约责任、实习终止条件、校名校誉保护、争议解决方式等;(3)与合作单位沟通,根据实习具体需要补充满足学科专业特色要求的有关内容。
合作单位一般须具备如下条件:应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密切相关,能够满足相关专业开展实习教学需求;能够持续稳定接收一定数量学生,提供相关专业的实习岗位、场地及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实习环境与劳动防护条件;能够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对接实习课程与教学。对于建设实习教学基地,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鲜明的区域或行业代表性的实习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对连续两年及以上稳定接收实习生、实习效果良好、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实习单位,在双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后,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教务部或医学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与实习单位签署实习教学基地合作协议,建立实习教学基地。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培养单位名义建设实习教学基地。
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实行事前审核制度,对建设内容及可行性做科学的论证与评审,并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院系审查与申报、教务部或医学教育处审核、协议书的签署与报备三个程序。
各院系按照《中山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22〕19号)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实习教学的特点,与合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形成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方案,并参照学校《合作建设本科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草拟合作协议之后,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再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教务部或医学教育处。
跨院系成立的实习教学基地,应确定一个牵头院系,牵头院系承担实习合作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实习组织、对外协调与统筹,其他参与院系承担配合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实习教学与学生管理。
实习教学基地涉及学分认定的教学实践活动的,需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